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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王浩结婚前首付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套房,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并办理了房产证。之后王浩与李静结婚,婚后继续偿还贷款。时隔数年因旧城改造,王浩与政府签订了房屋拆除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多次争吵,李静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拆迁补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王浩则认为拆迁补偿款来自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李静无权分割。
【案例分析】
一、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是否为个人财产?
首先,我们抛开拆迁补偿款的问题,先讨论涉案房屋究竟是王浩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王浩在婚前购买房屋且办理了房产证,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即在婚前王浩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于婚前支付的50万人民币及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王浩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后共同还贷,是否有权主张财产权益?
100万贷款在银行与王浩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婚后,王浩与李静共同还贷的行为,其实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王浩婚前贷款的行为。因此,婚后还贷以及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深圳婚姻家事律师阐析,根据前述规定,对于涉案房屋,王浩与李静可以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王浩所有,而对于王浩与李静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的增值部分,由王浩对李静进行补偿。虽然房屋系王浩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但是银行的100万贷款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因此,王浩不能完全忽视李静对房屋的贡献,从而排除她的财产权益。
三、李静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再回到本案的焦点,拆迁补偿款的问题上。如上所述,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王浩应当补偿李静。那么,拆迁补偿款作为房屋的对价,李静有权主张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拆迁补偿款在扣除了王浩支付的首付款50万之后,应当根据婚后还贷情况以及房屋的增值情况,对李静给予相应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