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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静,东莞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章静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1、未登记的房产能继承吗
网友提问:我爸退休后,单位分给他一套房子。后来单位要对该房产所在地块进行拆迁改造,单位就与我爸签订了《住房改造赔偿协议》,约定拆迁改造后为他在原地块置换新房。协议签订后,这套房子就被拆除了,在原址建造了置换新房。但是,我爸还没来得及为建成的新房办理产权登记,就于2012年1月去世了,我妈也于2012年8月亡故了。我是我爸妈的独生子,他们留有遗嘱将置换来的房屋交由我继承,请问我能否继承未登记的房产
律师回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的是登记。新置换房产的所有权并未过户到你父母名下,因此他们还没有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你就不能将其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由此可见,债权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的。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本案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标的为单位将新建造的房产置换给权利人,该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2、出卖继承房产应先登记吗
网友提问:我父母因病先后离世,并在老家留下房屋若干。根据父母的遗嘱,这些房屋皆由我继承,我姐姐对此也无异议。由于我现已在宁波城区安家立业,不大可能再回老家生活,因此我打算将这些房屋出售。请问,出售继承所得的房屋是否一定要先登记到我名下
律师回答:你虽然已经继承了你父母亲名下的房产,但你如果打算出售该房产,则必须先登记到你自己的名下。
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同时,该法第31条还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你在继承了父母的房产后,从继承开始的那一刻起,你就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如果你在继承之后要进行类似出售、赠与,或者设定相应的抵押等处分行为时,则必须依法先去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只有将该房屋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后,你才能进行相关的处分,否则依法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承租的公房,并非是承租人的个人财产,;直管公房;其产权为国家所有,;自管公房;的产权归单位所有。作为承租人,对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规定按时交纳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的义务。
对于此种使用权的房子,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目前尚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直接把承租的公房作为遗产处理,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都不予受理。但是,承租的公房是一笔巨大的财产权利,如果产权单位同意转让,则此类公房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
但是,若产权单位不同意,则无论是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还是单位管理的;自管公房;都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从这一点看产权单位的权力是非常大的。而且此类房屋在一般承租人去世之后,单位并不会收回房屋,而是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或变更承租人至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名下。
在此,房产律师要特别提示您,依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日常生活中,类似此种遗留下公房的情况不在少数,鉴于公房性质的特殊,其往往不能直接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分割。一般情况下,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继承人可以在原承租人去世后申请变更承租人至自己的名下,但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则很可能无法进行变更,必要时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房所蕴含的财产价值日益凸显,尤其在面临拆迁时,往往拆迁利益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房产律师认为,对于原公房拆迁所得的货币补偿及实物补偿,原则上应属于公房承租人财产的变形,若原承租人已经去世,则应依法作为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