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离婚纠纷律师

-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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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变更?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8日 来源: 东莞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shalhlaw.com/

 章静,东莞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变更?

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变更相信这是很多人都很关心的话题,尤其是那些即将打算离婚的夫妻们。那么,离婚后房屋产权到底如何变更呢



  网友提问:


  什么是离婚房产析产登记离婚后房产怎么变更


  律师解答:


  一、什么是离婚房产析产登记


  对于离婚房产,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必备资料:


  1、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


  2、房地产证;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委托书。


  析产基本步骤: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 ;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


  5、取证。


  二、离婚后房产怎么变更


  离婚夫妻房产怎么变更离婚过程中对房产进行分割后还得对房产进行变更登记,那么离婚夫妻房产变更就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贷款未到期的所需证件:


  1、凭生效后《离婚协议》或法院《仲裁》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


  2、《离婚证》;


  3、双方《身份证》;


  4、原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结贷款相关手续。


  步骤:


  1、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人便更手续。


  按揭贷款已还清的: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或法院《仲裁》、《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是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8种情形被严格禁止,尤其是买方更应该仔细辨认或者核实清楚,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导致



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是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8种情形被严格禁止,尤其是买方更应该仔细辨认或者核实清楚,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导致买卖无效。

这些情形包括: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对于允许上市符合买卖情形的房改房,易律师认为买卖双方还需注意几点:一,购买后使用一定期限方可上市。根据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原则上房改房应在居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二、符合上市期限条件后,必须要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因为房改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不能像商品房一样自由买卖,只有在批准后买卖双方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三、在交易过程中,购买人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出售人需交纳出售收益。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典型案例

一方购;房改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刘女士婚后参加了单位的房改购房,现在刘女士与丈夫离婚,她想问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易律师认为,根据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管夫妻双方参加哪一方单位的房改,其购买公房的行为和享受的价格优惠,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即使仅有参加房改的一方享有以优惠价购买公房的资格,其购房时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包括国家鼓励职工购买公房性质的价格折扣优惠和以职工住房公积金为计算依据的工龄折扣,该优惠利益在其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时已经实现,应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因此,因夫妻离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一方参加了某一方单位的房改为由,限制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请求权。售房单位也不能以非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侵犯产权人的利益。但是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已不再享有优惠购房的待遇,且被分割的住房价格,构成中隐含着购房家庭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和国家企业给予职工的优惠待遇,所以在对房改房作价分割时应参照该房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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