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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静,东莞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呢整理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认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 年 12 月 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第二条“根据(刑法 》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一、欺诈的婚姻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需要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明知道自己的条件不满足《婚姻法》中规定结婚所需要的条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说谎将不满足的条件掩饰过去,或者直接拿出虚假证据的,让登记结婚的工作人员或办理结婚的另一方相信了这个谎话,使得成功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确定了双方的夫妻关系的。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婚姻法》,违反了婚姻行政管理,并且也对结婚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一般直接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属于知情权的。
二、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于欺诈婚姻的判断是这样的:除非结婚的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结婚登记的时候是被别人强迫的,不属于自己自愿的,只有这种情况才能够取消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其余的欺诈婚姻,在法律上没有能够取消的决定。因为关于婚姻欺诈的行为有很多,
例如:结婚的当事人之一或者双方都隐瞒了自己身体上的一些毛病,将自己结婚之前所做的事进行了隐瞒等等各种各样的。所以欺诈婚姻其实是十分复杂的,毕竟有很多种情况,对于判断具体哪些欺诈的行为有效或者哪些欺诈的行为没有效都是不好利用法律直接判断的,因此在《婚姻法》中,除了强迫结婚的另一方进行结婚登记的,可以取消,其余的都不能取消。
其实在法律中对于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来欺骗别人进行登记结婚,保持婚姻关系的,仍然认为这个婚姻关系是合法的,是有好处的,可以有效预防别人利用假的身份证信息去欺骗别人,如果不承认这个婚姻关系,那么就会让有的人经常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去欺骗他人结婚,然后再继续下一个的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