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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友信,长沙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彭友信,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分手费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欠条不一定是借贷关系的体现。民事交往中,欠条往往是民事借贷中惟一的凭证,至于欠条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其他各种法律关系。欠条并不代表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更不能将欠条直接与借贷关系联系起来。因此在当事人依据欠条起诉对方的情况下,直接往借贷关系上挂靠有可能是错误的,以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当事人的诉求也有可能是错误的,除去借贷关系外,产生欠条的情况不胜枚举。
青春并非一种合法权益。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青春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所谓青春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另一方面,如果补偿,其范围也很难确定;如果在法律中确立青春为权益,进而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不应当予以支持。
虽然否认青春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予以保护,但在当事人因为情感问题而遭受挫折时,当事人会因此受到感情伤害。如果另一当事人内疚,自愿给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抚慰,法律也不应持否定意见。
查明系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欠条,应当予以支持
依据欠条起诉为合同之诉。青春损失不能在侵权之诉中得到法律的支持,即使起诉,也将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方写下欠条,愿意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形式给另一方补偿,情况能否有所改观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依据欠条起诉,该诉讼即是合同之诉,不是原有的侵权之诉,在查明当事人签署欠条不具备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无效情形下,应当认可欠条背后协议的性质,确认欠条的效力。实践中相关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分手费欠条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查明系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欠条,应当予以支持。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非赠与
在实践中,有当事人认为当时出具的欠条所代表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赠与行为,可以随时撤销。这种欠条并非是单纯的赠与行为,当事人双方达成该补偿协议时,真实的意思表示显然不同于赠与。不能因为形式上一方为给付,另一方无对价接受,就简单理解为赠与,事实上多数该类补偿并非单单是精神抚慰,往往还有过往共同花费的补偿、未来的帮助,乃至平时送的贵重礼物的折价及彩礼等,将该种法律关系曲解为赠与,无疑对一方不公平。
分手费在法律条例里并没有,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补偿给对方的也不能称之为分手费,但也区别于财产分配。男方在离婚的情况下承诺了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约定。那么法院是会支持补偿约定的法律效力。这指的是结婚和离婚情况下。那么情侣分手,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我们来看一下案例:
蓝某在其他城市创业认识了前女友邵女士,俩人共同生活了8年。期间男方事业有成。名下好几套房,有为数不少的存款。现在男方要与女方分手。男方承诺并且写下了分手补偿赠与的证明,赠与女方两套房,并且支付给邵女士50万。但是男方在支付女方5万后就没有动静。女方多次催促男方履行条约,但男方拒不支付费用。女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男方按约定协议继续支付剩余款项。法院的依据是既然已经支付了5万元,那么就履行了该协议部分约定,所以自然就是有效协议。这是法院支持的分手费。如下还有其他案例比较特殊,是法院没有支持分手费一说的案子:
小张来自湖北,今年35岁,前往上海打工。在上海当地认识了一个50岁的已婚男人老王,并与其发展成地下情人。老王自己开了一家小门脸,小张经常光顾小门脸。后来老张的媳妇找到了小张,让小张离开老王,但俩人并未分手。后来小张怀有身孕,老王让其打胎。小张不肯,就让其与自己达成分手协议,女方打胎,男方支付女方20万。用来调养身体以及分手的精神赔偿。拿到钱后女方自然会去医院打胎。男方老王在签下协议后并没有履行支付20万。小张眼看肚子越来越大,于是将老王告上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小张诉讼请求。法院给出的解释是:首先是女方违背了婚姻法规定,明知对方已婚还与其发生婚外情。应当被谴责。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分手费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这两个案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分手费的形成首先要基于男女双方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并且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
其次分手费也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一但达成协议就应该履行约定。
各地法院在审理情侣分手费的问题上依据的各地法律相关条例各不一样,但是基本都会按照社会的公序良俗与法律相结合而判决。有悖相关法律的分手费都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