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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静,东莞离婚纠纷律师,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有约从约。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或者婚前财产中的股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且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的,理所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股权。
1、有约从约。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或者婚前财产中的股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且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
财产取得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
一般情况下,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的,理所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财产所取得的出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股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权吗
1、婚前财产中的股权或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如有约定,按照约定确认其归属。如无约定,按照第十七条确定。该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股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利,包括在生产经营收益中,所以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股权,其婚后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是对于夫妻一方因个人财产所取得的收益的归属的直接的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如果夫妻在结婚的时候有婚前财产协议的,那么会按照协议的规定来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没有协议的那么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公司股权是夫妻婚后的收益的就会算作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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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关于股权转让以及股权转让合同的一些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必须要坚持一个原则:合法,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流程,办理好相应手续,签订和同,这样股权转让交易才算完成,这样也才能够保护股权转让人和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规定有哪些呢为您整理了一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七十二条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也不能免除其股东。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按照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驳回起诉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
原告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实践中对该项要求掌握得不宜太过苛刻,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
原告没有正当的诉的利益或诉讼保护的必要,法院可以诉讼不合法为由驳回起诉;
没有明确的被告;
(5)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
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除外;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经审查发现即驳回起诉;
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以及当事人一方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除外;
总之,公司股权转让其实就是大多数有限公司中经常出现的商业行为,但是,在我国股权转让交易市场中经常容易出现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也还没有完全得到相应的解决。为了保证公司内部和谐,保障股权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法律规定就想的格外重要!以上就是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规定的相关内容,仅供大家参考!